李海波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如何分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那些是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李海波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4日|分类:债权债务 |960人看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从解决温饱问题阶段到现在对精神生活的追求层面,这一社会的重大进步与离婚率的持续走高不无关系,而在离婚案件中债务问题总是让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那些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准是什么?接下来将来详细讲述解答这些问题。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夫妻共同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共同债务新基准的重要意义

此前法律规定是以共同签字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新司法解释坚持把用于家庭生活(包括家庭经营)作为认定共同债务的基准,且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替代共同签字的强制性规定。该解释无论是立法根据还是立法技术上来说都是极具意义的。

1、符合婚姻法第41条规定精神。如果以共同签字作为认定共同债务必要或唯一标准,必然与婚姻41相冲突。而且也不符合夫妻共同生活本质。

2、以举证责任替代强制性签字规定具有科学性。也就是说,共同债务的标准放在那儿,举证责任也在放那儿,举债人或债权人在借贷时,则要认真考虑或评估一方借贷的风险性。如果能够证明一方借贷用于家庭需要,则完全可以不需要共同签字;如果担心无法证明,则可双方签字;如果根本不是用于家庭需,举债人或债权人则无需主张共同承担责任。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保或倒逼一方举债必须用于家庭需要,这样规定具有如下好处:

其一,可以确保一方举债认定标准不走样,并足以防止没有用于家庭的一方债务株连另一方;

其二,具有灵活性和实用性。一是不影响交易安全与效率。举债人或债权人对真正用于家庭需要的债务,可以独立行使;二是可以有效防止非共同债务。对于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举债人或债权人肯定无法证明;三是可以防止夫妻逃债或不认账。一方负债只要能够证明用于家庭需要,另一方一般都会认可。即使不认可,则依法强制其共同承担。

3、以举证责任替代强制共同签字标准,可以克服共同签字“陷阱”等诸多弊端。学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才是防止虚假债务与违法债务的有效手段。目前产生虚假债务和违法债务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是否共同签字,而是推定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