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从解决温饱问题阶段到现在对精神生活的追求层面,这一社会的重大进步与离婚率的持续走高不无关系,而在离婚案件中债务问题总是让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那些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准是什么?接下来将来详细讲述解答这些问题。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共同债务新基准的重要意义
此前法律规定是以共同签字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新司法解释坚持把用于家庭生活(包括家庭经营)作为认定共同债务的基准,且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替代共同签字的强制性规定。该解释无论是从立法根据还是从立法技术上来说,都是极具意义的。
1、符合婚姻法第41条规定精神。如果以共同签字作为认定共同债务必要或唯一标准,必然与婚姻41相冲突。而且也不符合夫妻共同生活本质。
2、以举证责任替代强制性签字规定具有科学性。也就是说,共同债务的标准放在那儿,举证责任也在放那儿,举债人或债权人在借贷时,则要认真考虑或评估一方借贷的风险性。如果能够证明一方借贷用于家庭需要,则完全可以不需要共同签字;如果担心无法证明,则可双方签字;如果根本不是用于家庭需,举债人或债权人则无需主张共同承担责任。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保或倒逼一方举债必须用于家庭需要,这样规定具有如下好处:
其一,可以确保一方举债认定标准不走样,并足以防止没有用于家庭的一方债务株连另一方;
其二,具有灵活性和实用性。一是不影响交易安全与效率。举债人或债权人对真正用于家庭需要的债务,可以独立行使;二是可以有效防止非共同债务。对于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举债人或债权人肯定无法证明;三是可以防止夫妻逃债或不认账。一方负债只要能够证明用于家庭需要,另一方一般都会认可。即使不认可,则依法强制其共同承担。
3、以举证责任替代强制共同签字标准,可以克服共同签字“陷阱”等诸多弊端。科学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才是防止虚假债务与违法债务的有效手段。目前产生虚假债务和违法债务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是否共同签字,而是推定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