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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债权新思路,你不妨试试

发布者:王丽侠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344人看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越来越活跃,为资金市场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借出去的钱完璧归赵却常常受阻。有些债务人为了逃避法院的执行,采取各种手段隐藏、转移,甚至毁损自己的财产,因此要深挖债务人的财产线索,用尽法律支持的手段在这里,小编总结了几个行使债权的新思路,或许会使你豁然开朗。一、追讨债务人到期债权

被执行到期债权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条件包括:

1)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

2)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3)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

二、行使代位权,让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还债。

所谓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的要件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行使撤销权,让不合法的转让恢复原状。

所谓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要件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做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行为;

3)债务人的财产出发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以债权为限;

5)债权人需要再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总之,法律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很多灵活有效的规定,对付老赖,我们并不是无计可施,行使债权还需债权人用尽法律规定的方法,对于以上方式,你不妨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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