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不执行判决会被认为是犯罪?
我们知道,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那么,这种犯罪行为是从哪个时间点开始计算的呢?让我们通过以下案例进行分析。
一、基本案情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陈某挂靠在其名下的投资款200000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3年1月6日生效。因毛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某于2013年2月16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平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毛某于2013年1月17日将其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以150000元的价格转卖,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销,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毛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毛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如何认定,即被告人毛某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是从相关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还是从执行立案时起算。
三、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不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要件和前提,毛某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应从相关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
首先,根据立法原意,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力不是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才产生的,而是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即产生。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可见,法律明确将拒不执行行为限定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并未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调整范围仅限于生效法律文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发生的行为。
最后,根据立法目的而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难”问题。将判决、裁定生效之日确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拒不执行行为的起算时间点,能有效地促使义务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即迫于刑罚的威慑力而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避免生效裁判沦为一纸空文。
综上所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行为应从相关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
四、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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