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侠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郑州律师解答:如何认定合同是否成立

发布者:王丽侠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591人看过

导读

刚在酒店吃饭,问老板WIFI密码,老板说LYP82NLF,我说这好难记,老板笑答“来一瓶82年拉菲,好记!”我一边念“来一瓶82年拉菲”,一边输密码,刚输完,服务员问能打开了吗?我说能打开了。只听“嘭”的一声,服务员笑着说:“您的82年的拉菲,三万二千元,已替您打开了,谢谢!”,瞬间千万头草泥马奔腾而过!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吃饭的时候就好好吃饭!不要到哪都找WIFI

法律人碰到这种尴尬局面的正确姿势:对不起,合同尚未成立,不需支付价款。

这则笑话中的描述纯属虚构,过分夸张,但在实际生活中,“被消费”的情况可不少,那么哪种情况下合同才能成立呢?我们通过真实案例简要分析一下。

案例简介

201451日上午,夏某到郑州市奥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奔公司),双方口头协商,希望用自有的旧的长城-腾翼C30轿车置换奥奔公司的新桑塔纳轿车(自动)一辆,夏某补差价55000元。夏某支付给奥奔公司订金2000元,奥奔公司在夏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了夏某的要求及双方签名。同日下午,奥奔公司销售人员带夏某到4S店看车,夏某发现所看车辆为手动档,奥奔公司表示无法提供自动档车型,夏某遂拒绝购买。后奥奔公司将该车提回,并出具购车发票,要求夏某提走车辆,交付旧车,并支付差价,遭到拒绝后,奥奔公司诉至法院。

在答辩期间,被告夏某提出反诉,主张合同并未成立,要求原告奥奔公司返还2000元。

法院经审理,驳回本诉原告奥奔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反诉被告奥奔公司退还反诉原告订金2000元。(改编自真实案例)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成立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原被告口头协商达成购买意向,被告意欲补差价置换被告新车一辆,并支付订金2000元。此时双方未就特定车辆成立买卖合同,仅仅是达成了置换购车意向。事后被告看了车辆并不符合自己要求,拒绝购买,且被告既没有将自己的车辆交付被告,也未缴纳剩余款项。

因此,在本案中被告夏某并未发出购车要约,在收到原告奥奔公司发出的要约后,也及时做出了拒绝的意思表示。双方合同未成立,原告擅自提车并出具购车发票,违背意思自治原则,属于单方意思表示,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和本案类似,本文前述笑话中,消费者念出wifi密码并打开wifi的行为,并不代表其有饮用82年拉菲的意思表示,经营者打开酒瓶并报价的行为只是单方意思表示,对消费者无约束力,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完全可以像法律人一样优雅地有Biger地拒绝。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