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韶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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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全部转让)

发布者:张韶峰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合同审查 |9638人看过

股权转让协议书

一、转让方(甲方):1、金某某,女,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1091119780******.户籍地:吉林省佳万斯市***区**小区*组***号。

转让方(乙方):2、王某某,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10011199708******,户籍地:吉林省佳万斯市***区**小区*组***号。

转让方(丙方):北京***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号201011400175****),住所地:北京市***区**镇***区**路****号,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女,董事长。

二、受让方(丁方):王**,公民身份证号码:110222196612******。

股权转让前提:

1、北京***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系甲乙丙三方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甲方占有目标公司30%的股权;乙方占有目标公司50%的股权;丙方占有目标公司的30%股权.

2、甲乙丙三方已经通过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和丙方股东会决议,各方放弃各自的股权优先受让权,一致同意对外向丁方转让股权;

3、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目标公司25%的股权转让给丁方,丁方同意受让;

4、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目标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丁方,丁方同意受让;

5.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丁方,丁方同意受让;

6、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充分理解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均同意进行本次股权转让和受让。丙方承诺其对外转让的股权已经经其股东会决议并取得认可和完全同意。

6、股权转让方承诺现经营用房已经由股权转让人征得房屋出租人及相关各方的同意,股权受让人可以按照原承租房屋协议履行,继续经营目标公司相关用房(包括但不限于原有租赁合同面积、租金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一切权利义务)。

鉴于上述前提,转让方和受让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股权转让协议双方主体基本情况:(见上列陈述)

第二条、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1、目标公司坐落在北京市**区**镇**路**号**幢,企业注册登记号为:2101140020*****,证照编号:94000000209110240***.企业标识:9400000320100210005***,税务登记号为国地税沪字 28000114551518***号。餐饮服务许可证:京餐证字第101031011405*****。北京市特种行业许可证:京公特嘉字第 0**号。北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2009)经字第904030***号。

2、目标公司财产详见资产负债表及转让方所列财产等清单。

3、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女,执行董事。

第三条、转让标的以及价款

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目标公司00%的股权转让给丁方,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目标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丁方,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00%的股权转让给丁方,丁方同意受让。股权转让后,甲方占目标公司的0%股权,丁方占目标公司95%的股权。

2、转让四方经协商一致确定,本次转让的股权为目标公司95%的股权,议定目标公司全部股权价值为人民币960万元(玖佰陆拾万元整)。甲方转让给丁方00%股权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00 万元;乙方转让给丁方00 %股权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876 万元;丙方转让给丁方20%股权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XXX万元。

3、上述股权转让行为均为不含税价格,股权转让时各方依法承担的所有税金,规费等均由各方各自自行承担。

4、转让方保证其向受让方转让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转让方保证目标公司原债权债务(转让方提供书面清单并书面声明)概由转让方承担。除书面申明的债务外没有其他任何债务。转让方保证目标公司未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担保,目标公司也不涉及书面声明外的其他任何争议或诉讼。如目标公司涉及其它任何转让方现没有书面声明的债务及诉讼或争议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工资、报酬、劳动权益等一切的诉讼和争议),由转让方三方承担全部的连带的经济责任。同时视为转让方违约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赔偿受让方经济损失。

第四条、转让款的支付

1、股权转让款分 3 期支付:在本协议签订日前受让方已经向转让方(由甲方代收)支付定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人民币1000000元整),(此定金在尾款中折抵股权转让款)。第二期于2012年12月 日前支付人民币 万元整,第三期 万元整于2015 年 8月 1 日前支付。 余款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第五条、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

1、 2014年8 月 日前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至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目标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2、上述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应当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工作期限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1、转让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收取股权转让款;

2、转让方有权督促受让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转让方负责办理有关目标公司经营所需全部批文、证照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

4、转让方对涉及股权转让的全部事宜和目标公司经营的有关内容负有对外保密义务;

5、 2014年12月1日前,转让方应当将目标公司的财产清单,各类账务报表,对外负债表(包括但不限于以券、票等形式的对外负债),经营用全部执照、批文,经营用场地四至界限方位图,房屋租赁协议,房屋业主同意转让书面承诺书等经营用所需全部原件移交给受让方。如有遗漏,转让方须于股权变更登记后8个工作日内补交给受让方。

6、转让方须于2014年于12月1日前向受让方移交目标公司经营用房、及本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全部物品和证照。

7、自股权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转让方即不再享有目标公司的任何经济权利(除甲方保留目标公司5%股权所对应的权利和义务)。

8、上述款项支付及各种证照、财产等的移交按照需要分别出具相应的收据。

第七条、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受让方按本协议约定取得目标公司95%股权。股权登记变更完毕后,即取得目标公司95%完全排他的股权,独立开展目标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受让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3、受让方应当按协议约定,按时办理结束目标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4、受让方对涉及转让事宜有对外保密义务;

5、受让方对股权转让方移交的财产、证照、资料有及时接受和妥善保管义务。

第八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除应当向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当按股权转让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转让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同意意见,本协议继续有效。如因工商登记等政府部门办理有关证照、批件转移登记手续而订立和本股权转让不一致合同文本,如发生争议,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同意以本股权转让协议条款为准且最后执行条款。

2、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时,必须订立书面协议,否则视为不同意解除,本协议继续履行。

第十条、争议解决办法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受让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至完全履行后终止。

2、本协议如果有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无效,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3、本协议所涉及的各项事宜办理完毕后,受让方按规定刻制目标公司所需要的印鉴,并由受让方保管和承担责任。目标公司原印按照申请遗失办理重新刻制手续,但可仍由转让方保管并承担责任,以便有关部门办理印鉴以旧换新手续之用。

4、为保证履行本转让协议,转让方和受让方一致同意目标公司财产作为双方履行本协议的保证财产,双方同意此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5、本协议一式五份,转让方执三份,受让方持二份,协议自双方签章后生效执行。如办理工商登记,公安特种经营证照等转移手续所需文本另行签订。

立协议人:

转让方(签章):

受让方(签章):

签订日期:2014/6/30

附:1、转让方书面声明目标公司财产清单9 份:

2、房屋出租人为:北京市某某有限公司,北京市某某金属涂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协议1份。

3、对外债务申明书 2份;

4、书面同意房屋使用申明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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