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 诉 状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aaa,男,汉族,197o年8月29日出生,住AAA市江北区洪塘街道洪A花园87幢61号803室。联系电话:…….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HHHH,女,汉族,197a年1P月19日出生,住gg市江北区洪塘街道洪A花园87幢61号803室。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陈G,男,汉族,19XX年10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BB镇xx村1区OO号。
反诉请求
1、 依法确认反诉原被告2011年7月2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
2、 判决反诉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已支付的定金人民币600000元按“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归反诉原告所有;
3、 由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7月25日,反诉原被告经过协商,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书》1份,该协议书约定反诉原告任股东的aaaaa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反诉被告,因反诉被告陈G还有其他合伙人,反诉被告变更股东人员由其自行确认(协议书第三条),该协议书还详细约定了股权转让款的支付,股权变更登记等的办理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股权转让协议书订立后,反诉原告依约履行,反诉被告也依约交付了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的定金款(签订本协议时先付定金600000元,股份变更手续办好后,定金自动转作股份转让款)。后反诉被告因其内部人员不能达成一致,迟迟未能去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银行贷款1500000元及利息也未归还。
综上,反诉原告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反诉被告以AAAAA工艺品有限公司还有土地出让款未缴付为由,拒不履行该协议书,已经构成了违约,反诉被告的违约行为,也造成了反诉原告的巨大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反诉原告特提起反诉,请求法院依法立案,和本诉合并审理。支持反诉原告反诉请求!
此致
BBB区人民法院
反诉原告: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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