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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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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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巨额债务账户被查封,反咬一口欲"突围",律师查明事实,据理力争终维权

发布者:田金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1534人看过

案件描述

导读:在纷繁复杂的法律诉讼中,律师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临危不乱,处惊不变,妥善应对各种突发情况,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精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讲述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维权经历。

简要案情:2011年10月24日,本律师代理一起原告天津某商贸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请求给付货款550万元。经申请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了福建某公司的银行存款。被告以原告起诉的公司名称有差异为由进行抗辩,第一次庭审后本律师随原告亲自到福建调查核实,发现被告企业名称中的“省”字已经去掉,现变更为福建某公司,为避免被告在企业名称上缠讼,拖延案件的及时审理,原告律师审时度势,经调查掌握充分证据后申请撤诉,以变更后的福建某公司为被告重新起诉,并对被告财产继续申请了保全措施。

福建某公司为了进一步达到赖账的目的,其起诉我代理的天津某商贸公司,以天津某商贸公司诉讼保全错误为由,请求判令天津某商贸公司赔偿福建某公司经济损失200余万元,天津商贸公司如果败诉,面临巨额货款无法收回,反而赔偿200余万的危险局面。

两起诉讼,互为原、被告。后法院并案审理。在庭审中,本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天津某商贸公司申请查封被告财产没有过错,福建省某公司即为福建某公司,所谓两家企业,实为一家,另外,拖欠货款有合同为凭,证据确实充分。

二、原告天津某商贸公司申请查封,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合法有据。

三、福建某公司并未有直接证据证实其经济损失严重与法院查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福建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查封提出任何异议,违反程序法规定。

通过庭审,合议庭认为,虽两家企业名称不同,但实为一家,原告申请查封被告企业银行存款并不存在错误,于法有据,律师代理意见应予采信,故驳回要求赔偿查封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被告给付原告钢材欠款550万余元,福建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由于律师勤勉尽责、运筹帷幄、应对及时、措施得力,为天津商贸公司挽回数百万元经济损失,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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