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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引发买卖合同纠纷,来看看法官咋认定责任?

发布者:王健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354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5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某选矿厂签订《尾沙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镇平县某乡某村的尾沙以22万元的价款出售给原告使用,约定使用期限为30个月。2020年初,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原告在此期间不能如期拉沙,故原告起诉要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使用期限6个月。

审理结果

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2020年初,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各地政府及卫生防控部门均采取了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原告在此期间不能如期拉沙,继续维持原合同当中约定使用期限的效力将显失公平,原告请求延长使用期限合理合法,但疫情及防控措施给原告带来的损失不可归责于被告,原告不能随意扩大其损失,其主张延长6个月使用期没有事实依据,故其不合理的主张部分不应得到支持。被告辩称疫情对原告拉沙没有影响,不应延长使用期,与客观事实不符,亦与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相悖。双方当事人应为互谅互让、共同分担损失,实现互惠共赢。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以及疫情和防控措施的影响,本院依法判决变更原告王某与被告某选矿厂签订的《尾沙买卖合同》第二条中的使用期限为32.5个月。2021年2月20日上诉期届满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镇平县人民法院石佛寺法庭庭长、员额法官提醒,鼠年伊始,一场新冠肺炎疫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便,也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为抗击疫情,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了延长春节假期、延迟企业复工、严控人口流动等各类防控措施,这给一些民商事合同的正常履行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情况下,当事人可基于情势变更解除或变更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该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三条规定“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在适用情势变更规则中,还需要注意:第一,必须有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的客观事实,如疫情等原因导致的物价飞涨、物资缺乏、政策变化等;第二,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第三,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订立后,实际履行完毕之前;第四,因情势变更而继续履行合同,会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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