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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有期徒刑2年,值吗?

发布者:王健律师|时间:2021年02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294人看过


日常生活中

类似私自改装管道的事

可能经常听说

但看了下面的案例

你还会选择这么做吗


案情回顾

       武汉市居民郑某欲改装自家所住居民楼外公共天然气管道,找到杨某,杨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25日对居民楼正在使用中的天然气管道进行拆卸,并安装连接一新管道。         因在施工中泄漏天然气,引起了其他居民的注意,遂举报,武昌城管执法队员赶到后,发现系无施工许可,责令杨某停止了施工,杨某随即离开现场。
       经公诉机关立案判定,杨某、郑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改造正在使用的天然气管道,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因私自改燃气管道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武昌区城管执法局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郑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免予刑事处罚。


温馨提示
任何个人、单位或组织,在未经许可和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动公共天然气管道。如果居民想对家中燃气管道进行改造,请联系天然气公司,由专业人员上门指导改动。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年的时光就这样没了,值得吗?

【以案释法】有期徒刑2年,值吗?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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