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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时,必知的5类重要条款

发布者:王健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492人看过

01
动合同必备条款不能少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因此,只有以上条款具备了,才是一份形式上完整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条款要仔细阅读
02

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的次数:试用期并非必须约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违约金条款要谨慎
03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除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以及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这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另外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押金、扣留证件条款要拒绝
04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要收取一定数额作为入职押金或者需要扣留身份证、居住证等证件的,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

补充协议也要仔细审查
05

劳资双方洽谈过程中,一些未尽事宜一般被约定在补充协议之中,劳动者不能因为补充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就疏忽审查。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或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劳动者在签订补充协议时仍应认真查看补充协议的内容,保护自身权益。

这五类条款

职工小伙伴一定要时刻牢记啦

避免签订劳动合同时

因疏忽大意

导致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遭受侵害!

来源:全国总工会、劳动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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