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上海融孚(重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侵权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金钱债权涉共有财产的执行 不同案情选择不同路径

发布者:王健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370人看过

金钱债权涉及共有财产的执行问题是实务中的难点。笔者以为,应根据被执行债务的属性、共有财产析产的可能性等不同案情选择不同的路径。

1
被执行的债务属于财产共有人共同或连带债务的

各共有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除了可执行各共有人的个人财产,亦可执行全体共有人的共有财产,不必析产。至于是否属财产共有人的共同或连带债务,一般依据执行依据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对债权人仅起诉夫妻一方偿还债务法院判决该一方偿还债务的,除非夫妻另一方在执行中明确承认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法院不宜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执行的,告知另诉解决。

2
被执行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部分财产共有人共同或连带债务的

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或该部分共有人共有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或该个人或该部分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简称“该共有财产”)更方便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简称《查扣冻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后,针对该共有财产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能通过协议或诉讼析产的,析产后变价或变价后保留其他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查扣冻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共有人可以协议分割,其协议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人民法院应准许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准许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析产的方式,或者实物分割,或者折价分割,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分割,《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等条款规定了析产时财产份额的确定方法。依据《查扣冻规定》第十四条,实物分割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的财产。人民法院可待析产之后变价各被执行人分得的个人财产或所有被执行人分得的共有财产。折价分割,或者以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分割的,人民法院或者从其他共有人处提取被执行人应分得的财产价款,或者就共有财产变价后保留其他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二)不能通过协议或诉讼析产的,继续执行或中止执行


控制的财产价额明显低于被执行人在全部共有财产中应得的份额的,可变价处置并将全部价款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不必析产,其他财产共有人可从被执行人在未被执行的其他共有财产份额中得到补偿;控制的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主要的或唯一的共有财产且析产难度不大的,执行法院可依职权参照诉讼中析产的方法析产、处置;需要析产但析产难度大不宜在执行中解决的,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此外,需要畅通救济途径,统一涉共有财产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共有人就是否是个人债务,是否部分财产共有人或全体财产共有人的共同或连带债务的认定,个人财产与共有财产的界定与分割,中止执行等不服的,有权通过执行异议、复议或异议之诉等途径寻求救济。建议统一执行程序中认定共同债务的情形、审判与执行中析产的权限划分等问题,统一金钱债权涉共有财产的执行。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来源:全国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信息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