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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分手房子怎么分?

发布者:王健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374人看过


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但从法律角度而言,这句话不成立。相反的,婚姻是爱情的保障。而这个保障正是《婚姻法》。

何以见得?

 

恋爱时,他的工资是他的工资,结婚后,他的工资是你们的工资。恋爱时,分手只要一句话,结婚后,离婚是长达一两年的过程。恋爱时,劈腿无法律责任,结婚后,重婚轻则离婚赔偿,重则坐牢。

 

夫妻比恋人之间负担更多法律义务,也享有更多法律权利。

 

言归正传,今天咱们的主题恋爱期间购房这事就充分体现婚姻法的重要性。婚后买房和恋爱期间买房,那可是大不相同。

 

简单来说,婚后一人名义买房,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只要没有特殊约定和情况,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且是共同共有,离婚时一人一半。但,如果是婚前,双方即便共同出资,但若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房产又是什么性质呢?

 

真不敢说出一个绝对的答案。

 

咱们举个例子。

 

珊珊、阿豪是一对小情侣。2012年同居期间两人以珊珊的名义购买了广州市南沙区某处的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为665055元,首期付款为205055元,阿豪出资15万元,珊珊出资55055元。余款由珊珊个人向银行按揭贷款46万元。后因工作变动,两人于2014年10月份分手。而2012年66万元所购的房屋现在已经价值96万余元。

 

那么问题来了,同居期间所购的这套房屋该怎么分?

 

珊珊认为,房屋是她的,阿豪的出资是借款。如果是借款,那么分手时,珊珊只需要偿还本金15万元。

 

阿豪则认为,房屋是共有,要求分割房屋价款。如果是共有房屋,阿豪能分割的财产远远高于15万元。

 

 

这是人民法院报一起真实案例。本案中,珊珊还只是主张出资是借款,更有甚者主张对方的出资是赠与。什么是赠与?赠与是免费获得,是无需归还。类似这样的案件,判决结果常常大相庭径。

 

那么我们来看看,这起案子最终是怎么判的?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该房屋性质为双方按份共有,判决结果:房屋归珊珊所有,房屋按揭的全部贷款由珊珊继续支付,珊珊向阿豪支付房屋补偿款295067.93元。

 

理由呢?

 

首先,购买涉案房屋时,珊珊与阿豪处于恋爱关系并已经生活居住在一起,阿豪针对该情况,在原审庭审提供了当时与双方均为同事的多名证人的证言,其中一名证人更出庭作证,同时阿豪还提供了其与珊珊两人关系密切其后更订婚的相关照片等证据,进一步印证双方形成同居关系的事实,珊珊在原审及二审期间均未能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原审法院认定购房其时珊珊与阿豪为同居关系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认可。

 

其次,从购买涉案房屋的时间点、房屋的支付方式,结合购房前后珊珊与阿豪的同居关系,可以认定该涉案房屋系阿豪与珊珊共同决定、看房,并共同出资购买,是双方达成的合议。虽然涉案房屋登记在珊珊一人名下,并以珊珊的名义办理了按揭贷款,但是首期款的大部分由阿豪直接支付,双方在该房同居期间,及其后阿豪到外地工作期间,阿豪的全部工资由珊珊保管支配,可见该房屋系共同购置,在双方分手前阿豪也实际承担了该房的房贷支出。

 

再次,珊珊主张该房系其一人购买,阿豪出资的15万元系其债务,但并未提供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将房屋认定为按份共有。阿豪的利益方才得到了保护。

 

但现实中,像阿豪这样幸运的可不多见。恋爱期间无名购房,重则首付款全军覆没,轻则只追回本金。

 

而导致判决不一的其中一个重大原因就是当事人之间缺乏证据。照理说,买房前双方一份协议就能轻而易举避免后续无数风险,但咱们的国情又不允许我们明算账。

 

归根结底,恋爱期间以对方名义购房本身就是一种风险。如果你愿意为爱冒险,那么以下是我的几点建议:

 

1、你承担的法律风险:购房时只写自己的名字>双方名字>对方名字

 

2、保留好所有银行流水,勿使用现金。

 

3、不要表达赠与、送等意思。

 

4、必须只写对方名字时,学习本案中的阿豪,尽量保留同居证据。

 

5、必须只写对方名字时,可以表达“这是我们共同的小家”、“我真喜欢我们的家”等共同购房意思。

 

生活有价,爱情无价。愿各位赤诚之心待人,但也心知肚明做事。

来源:水母与枣树  家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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