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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

发布者:王健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487人看过

今年的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很多人不能上班,没有收入,信用卡会成为缓解经济压力的重要手段,但一定要合理使用,避免因“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恶意透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了规避风险,建议使用信用卡注意以下几点:

    1.办理信用卡时务必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

2.信用卡使用期间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一定要通知银行;

3.受疫情或其他原因影响,导致经济情况发生恶化,无法偿还的,及时通知银行;

4.收到银行催收通知,及时给与回复,告知自己未能按期归还的原因;

5.与银行的通知、回复等往来联系一定要保留证据。

使用信用卡透支,本来只是民事纠纷,如果因为行为不当或金额过大涉嫌犯罪,不仅对自己的征信造成不良影响,还有可能带来牢狱之灾。此次疫情原本对我们的工作生活就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千万不可因“恶意透支“再给自己和家人、社会带来更深地伤害。

 

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九条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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