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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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以借款主张双方返还

发布者:王健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1118人看过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2018)苏0402民初2362号

民间借贷纠纷

2018年11月09日



【案情】

原告孙1与被告孙2系父子关系,被告孙2与被告高某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购买房屋的需要,共向原告借款29万元。因原告与被告孙2是父子关系,当时借钱都是口头上说的,所以当时没有出具借条。这笔钱是原告家里卖掉老房子得来的,因考虑到二被告夫妻关系恶化,2018年5月3日,原告让被告孙2补写了1张借条。借款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均未归还借款,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息。


被告孙2未做答辩。

被告高某辩称,1、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款项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购房时原告并未明确表示赠与夫妻一方,且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因此应当认定为对本案两个被告的赠与而非借贷。2、本案缺乏借贷的合意。原告出资时,并未明确表示该款为借贷出资,原告主张其出资系出借给子女需要按照借贷关系提供充分证明,如果借条是诉前或者诉后补的,无法证明买房时双方有借贷的合意。本案中二被告的婚姻关系已经恶化,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即立案受理了二被告的离婚诉讼,原告作为被告孙2的父亲,因为两被告离婚的原因,要求返还出资,是协助被告孙2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孙2出具给孙1的两张借条载明的款项是借款,还是对两被告的赠与。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孙1在其儿子孙2与高某婚后为二人购置房产出资,且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符合上述相关规定,该出资应认定为孙1对孙2和高某的赠与,故高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孙2出具借条给孙1的行为,可视为其自愿归还该借款,现孙1起诉要求孙2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至实际偿还之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孙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孙1归还借款29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8年5月1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

二、驳回孙1对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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