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济南中院微博
| 序号 | 项目 | 性质 | 处理办法 (不考虑另有约定) | 依据 | |
| 1 | 工资,奖金 | 共同所有 | 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则 | 《婚姻法》第17条 | |
| 2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共同所有 | 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则 | 《婚姻法》第17条 | |
| 3 |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个人所有 | 归一方个人所有,不予分割 | 《婚姻法》第18条 | |
| 4 | 婚姻存续期间可以继承的遗产 | 共同共有 | 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分割,起诉离婚要求分割的,法院告知另行起诉 | 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 | |
| 5 | 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 | 个人所有 | 归一方个人所有,不予分割 | 《婚姻法》第18条 | |
| 6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个人所有 | 归一方个人所有,不予分割 | 《婚姻法》第18条 | |
| 7 | 个人财产取得的收益 | 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 | 共同共有 | 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则 | 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 |
| 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的租金收入 | 共同共有 | 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则 | 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个人所有房屋婚后收益认定及其处理》 | ||
| 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支付全部款项> | 个人所有 | 归一方个人所有,不予分割 | 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个人所有房屋婚后收益认定及其处理》 | ||
| 婚前购买的股票、基金婚后增值部分 | 共同共有 | 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则 | 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婚姻法解释(三)理解与使用》 | ||
| 8 | 债权 | 共同共有 | 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则 | 最高院《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2条 | |
| 9 | 有价证券、股份 | 共同共有 | 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 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第15条 | |
| 10 | 企业出资 |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 共同共有 | 1、直接转让,2、作价补偿(股权在夫妻间不发生转移,持股配偶一方将本属于另一方的股权折价后,以货币的形式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 |
| 合伙企业出资 | 1、直接转让,2、退伙或退还财产份额的,就退还部分依法分割。 | 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 | |||
| 独资企业出资 | 1、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预定,分割时应均分股份。 2、夫妻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愿意持股方。 4、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资产,并注销公司。 | 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 | |||
| 11 | 婚后取得的知识产权经济收益 | 共同共有 | 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进行分割,没有实现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而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补偿、照顾。 | 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 |
| 12 | 铺位承租权、转租权 | 共同共有 | 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 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 |
| 13 | 指定收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 个人所有 | 不予分割 | 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 |
| 14 | 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 共同共有 | 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 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 |
| 15 | 养老保险金 | 共同共有 | 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的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 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三)》第13条 | |
| 16 | 军人 | 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 个人所有 | 不予分割 | 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三)》第13条 |
| 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 部分共同共有 | 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共同财产。 | 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三)》第14条 | ||
| 17 | 买断工龄款 | 部分共同共有 | 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共同财产。 | 最高院民一庭《中国民事审判前沿》 | |
| 18 | 生产资料、养殖、种植产业 | 共同共有 | 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 最高院《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若干意见》 | |
| 19 | 体育竞赛所获得奖牌、奖金 | 个人所有 | 不予分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02期 | |
| 20 | 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 真实意思确实是赠予子女的 | 归子女 | 不予分割 | 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与》2010年第3集 |
| 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予子女 | 共同共有 | 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