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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4种行业,不受“劳动关系”保护

发布者:王健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9日|分类:劳动纠纷 |485人看过


一、“在校生”兼职

在校学生在外兼职、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社会实习、自行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等,一般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二、退休人员“返聘”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且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法院建议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订立书面劳务协议,对劳务报酬的标准、计算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维权无据。

三、协议承包

承揽合同关系,并非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也并未在名称上明确为“劳动合同”。

因此不能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主张经济补偿金。

四、“家政服务员”

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在法律层面上,“自然人”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特殊“劳动者”应仔细辨认与单位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争议纠纷。

如纠纷性质并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则无需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再以同样理由诉至法院,这样,不仅浪费了时间、精力,又增大了维权成本,也不会得到满意的结果。

法官建议,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以侵权、合同违约等案由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转载:法案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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