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侵权之债能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侵权之债如何清偿,是当前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侵权之债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而言,应当将侵权行为是为了夫妻共同利益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积极要件,将侵权人非故意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消极要件。但该消极要件存在例外,如果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经济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即使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为故意,也应当将侵权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文义不包括侵权之债,应当对该条进行目的性解释以填补法律漏洞。对于夫妻共同侵权之债的清偿而言,夫妻共同侵权之债应为连带债务,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的部分由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清偿。若一方实际承担的份额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目次
一
侵权之债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之实践现状
二
积极要件:侵权行为是为了夫妻共同利益
三
消极要件:侵权人主观上不能为故意
四
夫妻共同侵权之债的清偿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 孟涛 来源:人民司法杂志社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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