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张某应否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岳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原告首先选择由交通事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侵权人赔偿数额不足以弥补原告损失时,仍可以对剩余损失向雇主主张。在判断雇主张某应当承担的责任时,应当根据原告岳某、被告张某之间的过错程度确定,在原告岳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一事中,被告张某并无过错,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供稿:袁中红 来源:沂水法院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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