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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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主张张某毅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属于其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由杨某享有一半,剩余一半再由各转继承人继承。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权可由继承人自行决定是否接受或放弃,间接说明继承权本身并非夫妻共同享有的权利。进而,继承权指向的遗产在未通过分割等处理方式由继承人实际取得相应部分之前,也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一条对继承权指向的财产在实际分割前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也有相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对转继承采用了“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的表述,表明转继承人取得遗产并非通过继承方式,而是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权利转移给转继承人。本案中,既然张某毅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并未由张某毅实际取得,其配偶杨某自然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故本院对杨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房权证载建筑时间为1905年,同时根据小观镇**股份经济合作社出具的证明,涉案房屋为徐某信与张某生前共同拥有,除被告外,徐某2亦系徐某信与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某于2000年1月27日去世,张某父母去世时间均晚于张某,其父母共生育子女六人,还有4人尚在世;同时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被告的陈述,涉案平房虽然已经置换成埠*场的楼房,但该房屋并未办理产权证书,即并未进行确权,其余拆迁置换款项亦未实际支付,应视为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故本案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编)、民商事实务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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