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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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签署房产归属协议,等于拿到“免被查封金牌”?

作者:王健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9次举报


王女士和丈夫赵先生签署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王女士按揭购买的期房归她个人所有,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婚后,赵先生欠下债务,房屋被法院查封,王女士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经朋友介绍与赵先生相识、相恋,婚前,王女士按揭购买了一套期房。为避免以后出现财产争议,两人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无论房产证登记在谁名下,房屋所有权均归王女士所有,与赵先生无关。协议签署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几年后,案涉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
不久,赵先生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小张告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赵先生偿还小张借款本息40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小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案涉房屋。王女士得知房屋被查封后,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封房屋。异议被驳回后,王女士向法院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虽为王女士婚前购买,但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并且没有变更登记,该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因此,案涉房屋的产权应归王女士、赵先生共同共有。此外,在王女士未能举证证明小张知道《婚前财产协议》的情况下,王女士与赵先生签署的协议仅对他们夫妻双方有效,并不能对不知情的小张产生对抗效力,因此,不能以此协议排除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据此,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婚前财产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对夫妻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作出约定,以免在日后产生争议。
一份有效的婚前财产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对不知情的第三人没有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具体到本案,赵先生欠款时,并没有告知小张有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小张对协议内容不知情,因此,法院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赵先生的份额。王女士和赵先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由双方另行处理。

作者:翟欣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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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律师,女,1976年出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上海融孚(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法律相关工作至今近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渝中区
  • 执业单位:上海融孚(重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3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侵权、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