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自2016年入职位于济南市高新区某工业园的大华公司,一直从事机加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济南。2022年,因某工业园区面临拆迁,大华公司向职工发出工厂搬迁征求意见通知,告知公司将搬迁至市内他区,正式搬迁之前生产继续进行,承诺搬迁后职工工资只高不低,计划实行免费提供宿舍、协助职工子女就近办理入学等保障政策,并征求职工意见建议。
大华公司搬迁前,李某以无法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向大华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协商未果后李某离职。随后,李某以迫使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大华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8万元。双方经劳动仲裁后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编写:徐延涌 梁向通 来源:章丘法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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