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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得再婚”为条件的遗嘱,有效吗?

发布者:王健律师|时间:2024年01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321人看过

近日,

浙江杭州一女子想再婚,

被自己的儿子强行阻拦。

据了解,

该女子已丧偶多年,

先夫生前立下遗嘱,

其名下一幢共四层的房子,

由儿子和妻子各继承两层,

但前提条件是妻子不得再婚。

儿子因此称,

想要再婚除非留下房子。


以“不得再婚”为条件的遗嘱,

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明确指出,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因此,在本案中先夫生前遗嘱中附“不得再婚”的条件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公序良俗,以“不得再婚”为条件的继承条款无效。

另外,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要求,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也就是说,儿子不能剥夺母亲再婚的权利,也不能要求母亲留下房子才能再婚。再婚与继承房产之间不冲突,该女子有权再婚,并继承相关遗产。

日常中如需订立遗嘱,需要从多方面考量以最大程度避免纠纷。首先,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方面考虑,遗嘱人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其次,从遗嘱财产范围方面考虑,应该限于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范围内,避免将夫妻共同财产纳入之中引起纠纷。除此以外,在遗嘱订立的程序方面,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标准,可请专业律师帮忙撰写遗嘱,并在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这样也会最大限度避免纠纷。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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