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抵充顺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629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出版
相关案例
(2021)最高法民申1706号
(三)关于二审判决对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利息计算是否有误问题
献林公司主张二审判决未采取“先息后本”方式抵充已付工程款有误。经查,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通用合同条款”第12.4.4.2条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而“专用合同条款”对此并无特别约定。由此,双方对逾期支付进度款违约责任的约定系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而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该规定关于先于本金抵充的项目中并不包括违约金,故献林公司该项主张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对此虽欠缺说理,但处理并无不当。献林公司申请再审另提出一、二审判决认定鑫龙公司在2014年3月26日前支付工程款380万元的事实错误,实际支付应为280万元,进而导致案涉利息计算有误。经查,2014年3月26日前鑫龙公司分别于2014年1月15日、17日支付80万元、200万元,合计280万元,而非380万元,由此导致相应利息计算确实有误。鑫龙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并于2021年5月30日向本院出具了《关于逾期支付进度款利息的承诺函》,承诺:“……鑫龙公司承诺按照‘扣减已付款2800000元’计算的利息数额向献林公司自愿履行。鑫龙公司目前也在积极与献林公司协商自动履行全部二审判决事宜”。鉴于鑫龙公司已书面承诺按扣减280万元已付款计算的利息数额自愿履行,系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没有损害献林公司的实体权益,本院予以尊重。故就二审判决“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利息”存在的瑕疵,可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予以协调解决,本院不再就此启动再审程序,以避免增加当事人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编辑:石慧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