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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异地营业、异地用工、异地建设的情况屡见不鲜,用人公司的注册地与实际的劳动场所不一致的情况普遍存在。尤其是在建筑行业中,很多建筑工人奔波于全国各地从事劳动,但用人单位常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以公司注册地与作出工伤认定的仲裁地不一致为由来否认工伤认定结论,使得劳动者难以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实际提供劳动的场所可以作为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地并以该地作为工伤认定的管辖地吗?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来源:潍坊中院、高密法院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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