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所谓损伤参与度,一般是指在侵害人对受害人的侵害与受害人自身特殊原因共同存在的损害赔偿争议中,侵权行为在受害人损害后果中所起作用的定量分割。受害人自身的多种疾病属于个人特殊体质,而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对受害人而言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不能代表其具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减轻侵权人侵权责任的法定情形,因此,对某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某等包含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239711.78元,某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编写:王义祥 高文 来源:郯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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