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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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教子女不等同于家暴

发布者:王健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517人看过


李某、杨某故意伤害案

  ——管教子女并非实施家暴行为的理由,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当场造成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离婚后,长期将女儿被害人桂某某(殁年10岁)寄养于其姨妈家中;2019年12月,李某将桂某某接回家中,与其同居男友被告人杨某共同生活。李某与杨某时常采用打骂手段“管教”桂某某。2020年2月6日中午,因发现桂某某偷玩手机,李某、杨某便让桂某某仅穿一条内裤在客厅和阳台罚跪至2月8日中午,并持续采取拳打脚踢、用皮带和跳绳抽打、向身上浇凉水等方式对桂某某进行体罚,期间仅让桂某某吃了一碗面条、一个馒头,在客厅地板上睡了约6个小时。2月8日14时许,桂某某出现身体无力、呼吸减弱等情况,李某、杨某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到达现场,桂某某已无生命体征。经鉴定,桂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击打全身多处部位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李某、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杨某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均积极实施行为,均系主犯。判处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述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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