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是否可以扣留车辆?可以扣留多长时间?
2007年08月02日 16:50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3条规定: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另根据上述法律相关规定,如事故车辆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可以扣留直至按规定接受处罚或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放行。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规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第4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根据上述规定,对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车辆,如该车辆手续不全,交警当然可以扣留,即使手续齐全,如需要收集证据、检验、鉴定的也可以扣留车辆。而需要检验、鉴定的 可以扣留时间最长为35日。期满的,交警部门就要发还车辆,这时事故受害方如担心赔偿无着落的话,可以申请法院查封事故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