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燕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委托购房中所购房屋产权归委托人所有

发布者:张海燕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3日|分类:房产纠纷 |27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提示

   委托他人购房,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私自将委托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仍归委托人所有。

案情简介

    黎某晶与薛某丰于1990年相识。1992年,黎某晶口头委托薛某丰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304号房屋(以下简称304号房屋),并支付相关购房款。1993年,薛某丰将购房手续原始单据均交付黎某晶。购房后,黎某晶便入住304号房屋至2005年出国。黎某晶出国前,委托薛某丰将304号房屋出租,双方一起去房屋中介机构办理出租手续,并以薛某丰名义办理银行卡用于收取租金。薛某丰将卡交付给黎某晶并让其查收租金。2008年黎某晶回京取款时,得知该卡已经销户。后经查询得知,薛某丰在未通知黎某晶的情况下,擅自于2010年4月将304号房屋所有权办理至其名下。

   现黎某晶起诉称:薛某丰的行为侵犯了我对于304号房屋的所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304号房屋归我所有,薛某丰协助我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304房屋转移登记至我名下。

    薛某丰辩称:不同意黎某晶的诉讼请求。304号房屋是我按照相关房改房政策,折合本人及妻子工龄以成本价购买。304号房屋原所有权属于文化部艺术局,1992年没有房改政策,个人不可能购买单位房产。购买央产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黎某晶不具备购买房屋条件,即便有委托,该委托也是无效的。我与文化部于2005年签订房屋购买协议,并于2010年4月支付购房款,现房屋登记于我名下,我系合法所有权人,不同意黎某晶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购房合同有效,故判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304号房屋归黎某晶所有,薛某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黎某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转移登记至黎某晶名下。

案例评析

   委托购房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1)要明确委托事项,即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购买何处房屋,多少平方米,每平方米的价格区间等。(2)要明确委托费用。包括受托人的报酬和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所支出的费用,以及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间。(3)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托人应当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不得弄虚作假,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应当按时支付委托费用等。

    本案中,黎某晶主张系304号房屋实际所有权人,据其提交房屋产权说明及信件内容反映,薛某丰自认304号房屋由黎某晶出资购买,并确认房屋归属于黎某晶所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入指示的,应当经委托入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四百零一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入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