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情简述】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被告人K某与A某经商议后,遂在未缴纳实际出资的情况下,由他人代为办理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天津贝壳化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K某与A某分别为有限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5:5,K某为法定代表人。
【辩护方案】
辩护人提出,K某有如下法定、酌定量刑情节。
K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
K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实际参与经营,当庭自愿认罪,是初犯、偶犯,并表示愿意缴纳罚金。
【裁判结果】
K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K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缴纳罚金态度积极,本院综合上述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K某从轻判处。辩护人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K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律师采用的是量刑辩护,量刑辩护的重点是自首。自首成立,加之其他量刑情节,被告人得以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