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常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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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量刑辩护成功,一审成功适用缓刑

发布者:李常永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2458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简述】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被告人K某与A某经商议后,遂在未缴纳实际出资的情况下,由他人代为办理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天津贝壳化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K某与A某分别为有限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5:5,K某为法定代表人。

【辩护方案】

辩护人提出,K某有如下法定、酌定量刑情节。

K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

K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实际参与经营,当庭自愿认罪,是初犯、偶犯,并表示愿意缴纳罚金。

【裁判结果】

K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K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缴纳罚金态度积极,本院综合上述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K某从轻判处。辩护人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K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律师采用的是量刑辩护,量刑辩护的重点是自首。自首成立,加之其他量刑情节,被告人得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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