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金雄律师

  • 执业资质:1350420**********

  • 执业机构: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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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崖式量刑是怎么发生的?

发布者:孙金雄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45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6年5月份起,被告人李某经他人介绍,与朱某某等人结识,并加入以朱某某为核心的租车变卖团伙。被告人李某负责向租车行租赁汽车、再将车辆交予朱某某等人进行贩卖。李某等人流窜福州、莆田、宁德、厦门、泉州、浙江、江苏等地,以租车的名义向当地车行租赁中高档汽车,然后开车至收车人指定地点,将车交给朱某等收车人,收车人收车后,将网上购买的GPS屏蔽器打开,屏蔽租赁车辆的信号,将车开往省外藏匿起来,然后通过微信等网络途径对外销售。购车人通过各种方法对车辆进行改装,后用于自用、出租、出售等。

小Z在西南某省从事汽车修理工作,积累一定资本后,开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生意做得风生水起。跟大多数年轻人一样,小Z也爱加入各种微信群,一来为生意,二是为了了解外面的世界。某日,小Z发现某个微信群里有售卖某品牌的汽车,价格比市场价低2/3。虽然心有疑惑,还是很心动,遂与对方聊了起来,最终谈妥了价格,支付了定金。过了几天,小Z前往江苏某市提车并交付了尾款。当小Z志得意满把车往家开的时候,福州公安早已盯上了这一犯罪团伙。当小Z到达家中后,福州公安如从天降,人赃俱获,拘回福州,留下充满惊恐和不知所措的妻子和嗷嗷待哺的孩子。小Z妻子打电话给孙金雄律师时,其对案情也是不甚了解,基于孙金雄律师对相关刑事法律问题不厌其烦的详尽解答的态度及娴熟的专业业务水平,小Z家人决定委托由孙律师担任小Z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人,为小Z争取其合法权益,并一次性支付了三个阶段的律师费。

辩护过程概述:在随后的几个月中,无论骄阳似火还是寒风凛冽,孙金雄律师都不辞辛劳,严格跟进案件,与司法机关人员沟通案件进展情况、查阅卷宗、会见小Z、为小Z寄存生活费及生活物品、协调与被害人的赔偿事宜,称职地做好了辩护人的职责工作,且顺利搭建了小Z与家人之间家庭情感的沟通桥梁,安抚了小Z及其家人的担忧的情绪。2017年春节过后不久,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包括小Z在内的多名被告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一案。福州市仓山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小Z涉案的车辆价值115000元。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认为小Z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情节(情节严重的法定刑在3年至7年),并由此建议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小Z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4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万元。

孙金雄律师根据庭前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并认真研究国家法律规定,发现法律对涉及机动车等物品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另外规定。孙金雄律师遂在法庭辩论中针对检察院的观点,仗义执言,提出反驳意见,向合议庭就法律适用提出以下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被告人小Z涉案的物品(对象)系机动车,应当参照2007年5月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本案中,小Z的涉案金额仅仅115000元,不符合刑法第312条‘情节严重’的情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针对此类犯罪的最新司法解释(实际以上的法律),但其在第三条第二款作了除外规定,而且2007年5月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被废止,仍然有效,法院应当根据后者进行裁判,并建议法院根据小Z案涉车辆的鉴定意见、到案后的表现、认罪悔过、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及其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等情节,建议对小Z判处10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免除罚金刑。

其他同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听完孙律师的辩护意见后,同意孙金雄律师的上述观点,也把孙律师的观点运用到涉案当事人身上。庭审结束后,其他律师与孙律师交流了办理该类案件的经验,并将孙律师持有的法律文书拍照留作后续研究之用。判决结果: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孙金雄律师的量刑辩护意见,判决小Z有期徒刑10个月(该判决作出时,小Z已经关押了9个多月,行业内叫“实报实销”)和罚金1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判决作出后,一个月不到,小Z出狱(看守所)获得了人身自由。

办案体会:通过这个案件,孙金雄律师更加体会到“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这一古话,也深刻地体会到北京某个著名律师前辈说的“律师没有大小之分,只要有决心、诚心、信心和恒心,也能办好大案子,成为大律师”的深层含义。确实,做律师就是做人,做人成功了,做律师也就成功了。不要以为做小案子的就是小律师,也不要以为做大案子的才是大律师。于我而言,正如汪国真说的“我不去想是否能够成功,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本案能够从检察机关坚持的4年半量刑,降低到判刑10个月,可以称得上是“断崖式判刑”,实现这月目标的手段和途径无他,就是要依靠律师对案件事实的掌握,并依靠律师对法律的深入研究和一定的辩护技巧。孙金雄律师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反对“形式”辩护,也反对很多家属长期以来信仰的“关系”办案。孙金雄律师的唯一信仰是法律,唯一的武器也是法律,而这,也是法治社会对律师的最低要求。孙金雄律师真诚期待:通过用心努力的工作,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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