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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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后合同到期如何赔偿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1024人看过


一、医疗期满后合同到期赔偿标准

 

根据1996年颁布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现在部分未被后法代替的部分依旧有效,其中就包括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具体计算方式可能不相同,但根据规定,每月病假工资都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在没有充足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再审改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医疗期内虽然不能擅自开除,但是医疗期结束后,又无法胜任工作的情况下,主张补偿时,其主张的补偿基数往往会非常低。

 

二、关于医疗期满后合同到期相关赔偿案例

 

张华、广州市卓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是(2020)粤民申9541号,是一个关于劳动纠纷的再审案件,主要涉及的知识点是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到期相关补偿如何计算,以及计算的工资基数的确定问题。
  本案的再审申请人是劳动者一方,其首先认为二审法院仅以劳动者每个月基本工资额2200元作为基数计算医疗补助费,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其次,认为原审法院扣除张华每月每天1.5小时的出勤时长违背事实;再次,加盖卓匠公司行政人事部部门印章的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应视为卓匠公司未与张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原审法院对张华工伤医疗期时长认定和计算是错误的,对高温补贴不支持也存在不当。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而被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由于在二审获得了广州市中院的支持,主要提交了书面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驳回劳动者的再审申请。
  法院归纳的诉讼焦点为:二审法院对劳动者各项诉请的处理是否恰当。
  关于主要焦点:医疗补助金。《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本案中,卓匠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违法解除与张华的劳动合同,故卓匠公司依法应向张华支付不低于六个月的工资。张华工资构成为正常出勤工资、绩效、加班工资、补贴等,由于绩效、补贴、全勤奖等要根据上班情况审核,张华未实际上班,故二审法院认定卓匠公司支付给张华的医疗补助费应按基本工资2200元/月计算,6个月共计13200元,处理并无不当。张华主张应当以其在职期间实际工资收入8065.3/月元作为基数计算医疗补助费,缺乏理据。故劳动者依旧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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