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劳动者职务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用人单位是否能够追偿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1699人看过

此种情况下,有两个法律关系,其一,用人单位与受害人的民事侵权纠纷;其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

  一、劳动者职务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动者职务行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承担责任的主体应该是用人单位。实践中,受害人在起诉中多把劳动者也列为被告,但法院在判决时只判用人单位的责任。

  二、劳动者职务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是否能够追偿?

  相关法律:

  《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由此可见,位是有追偿权的,但这里的追偿权的实现条件和实现的方法比较特殊。

  在实现条件上,1、损害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即劳动者本人应该有过失;2、劳动合同对此种情况应当有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则用人单位无权要求追偿。用人单位如果想实现追偿权,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用人单位在公司的人事劳动合同的设计上应该对此有所预测。

  在实现方法上,1、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是未来的工资,而不是过去的工资。2、扣除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因此,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追偿权的实现存在一定困难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