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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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征地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就不能再列入补偿范围了吗?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19年07月31日|分类:拆迁安置 |518人看过


有些地方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中会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那么这种情形,当被征收人超过了规定的登记时间,还能拿到相应的补偿款吗?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依法进行公告。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原则上,被征地权利人应于公告确定的权利登记期间内进行补偿登记,这是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保障被征地权利人财产权的必要措施。但在实践中,种种原因导致补偿权利人未能如期于规定时间内办理补偿登记的情形并不少见,如果因此而取消补偿权利人的补偿权,不仅于法不合,于情于理也说不过去。因此,在该事例中,县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公告直接声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是违法的,迟延的权利人仍可于公告期满后持相关的权属证书请求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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