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征地报批前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是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就是行政不作为。被征地的农民在没有被告知的情况下在拟征土地上新建附着物等并不违法。但实践中的状况确实,很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未告知过被征地的农民,只告知了村集体。而在征地批准后又以已经告知被征地的农民为由对所谓告知以后农民在地上新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造成矛盾不断。更为重要的是,农民如果对拟定的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不服,还有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和要求听证等权利。没有告知被征地的农民,这些权利就很难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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