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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骑摩托被查 意外牵出3亿元大案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333人看过


无证骑摩托被查

昨日,记者从江门市蓬江交警大队了解到,该大队近日在辖区杜阮镇井根村开展“春雷·风暴”行动时查获了一名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而驾驶摩托车的男子。经对该男子进一步问询及核查身份,民警惊讶地发现该名无证人员竟然是网上追逃人员,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高达3亿多元。

该男子姓邓,40岁,湖南人,去年12月从湖南来到江门。被查获后的邓某看起来很落魄,与网上资料所显示的照片判若两人。邓某对民警表示,他原来在老家一间乡镇医院做医生,但不甘过平淡日子。2014年,在西安的表哥邀请其共同参与一项很大的项目,“诱人”的前景让邓某毫不犹豫就辞掉医生的工作,前往西安投身于这个项目中。一年多后,邓某和表哥的大公司东窗事发,邓某便开始了流离失所的逃亡生活。

邓某表示,期间接过成都警方电话,通知其去协助调查关于这3亿多元的案子,但其害怕进去了就出不来,一直不敢面对。4月8日早上,邓某从朋友处借来一辆无号牌的摩托车准备外出买东西,出门没多久就栽在蓬江交警大队的“春雷·风暴”行动上。邓某持有C1驾驶证,但并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

目前,邓某已经被临时羁押,等待移交成都警方处理。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如何认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所谓“公众”意即吸收存款对象的不特定性,指社会上大多数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存款包括个人存款和机构存款,所以公众包括法人。且本罪只要求行为针对社会上大多数人,并不要求实际从社会上大多数人得到资金。但由于现代法人的发展,法人规模越来越大,其成员构成规模也越来越大,法人内部的特定对象也满足不特定性要件。所以笔者认为,关键问题是行为的性质是否金融业务活动。如果行为属金融业务活动,而对象又为特定少数人,则可以依刑法的“但书”出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对于后者,依《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1] ,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将存款用于账外经营活动;2、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3、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4、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5、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6、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帐户;7、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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