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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遇车祸官司却打三年多,并非讹诈!法官解读伤情认定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8日|分类:交通事故 |315人看过


导读:79岁的王老先生遭遇车祸,虽然肇事司机也认可事故,但这起官司竟然一打三年多——原因就是王老先生提出的“伤情”过多,索赔40余万元,肇事方和保险公司感觉被“讹”。

79岁的王老先生遭遇车祸,虽然肇事司机也认可事故,但这起官司竟然一打三年多——原因就是王老先生提出的“伤情”过多,索赔40余万元,肇事方和保险公司感觉被“讹”。近日,海淀法院做出判决:被告赔偿25万余元。17日,法官对“高龄特殊体质”受害者伤情如何认定做出解读。


一起车祸病历记载近30项病情老先生索赔40余万元


在海淀区航材大道温泉二中门口北侧,王老先生骑自行车与赵某的雇员赵某某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相撞,造成王老先生受伤。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赵某某负全部责任。王老先生要求赵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损失40余万元。


对于事故原因,赵某和保险公司都无异议,但他们提出王老先生主张的部分伤情与此次事故无关,而且治疗期限过长,治疗费用过高,且医疗费应当扣减非医保用药等。


王老先生方面称,事发后,自己到北京积水潭医院就诊,急诊初步诊断:骨盆骨折,股骨干骨折(右),头颅外伤后神经症性反应。之后,其多次在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老年医院住院治疗,相关诊断包括:急性冠脉综合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窦性心律,心功能Ⅱ级,肺部感染,骨盆骨折,右股骨干骨折,低蛋白血症,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低钙血症,贫血,肠道菌群紊乱、前列腺增生病10年、胆囊炎、反流性食管炎,肝功能异常,动脉硬化,高脂血症,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左心衰,脑梗死,前列腺增生,右股骨干骨折术后,骨盆骨折,骨质疏松,便秘,失眠等。


医嘱服用药物包括给予奥美拉唑抑酸,马来酸桂派齐特治疗脑梗死,亮菌口服液消炎利胆,佐匹克隆、劳拉西泮、艾司唑仑改善睡眠,亮菌口服液消炎利胆,复方甘草酸苷保肝降酶,百乐眠、劳拉西泮、艾司唑仑改善睡眠,芪蓉润肠口服液、便通胶囊通便,叶酸、甲钴胺、蔗糖铁纠正贫血,桉拧蒎肠溶软胶囊化痰等。


鉴定机关认定治疗情况与事故关联性不一


双方对王老先生的伤情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争议。赵某、保险公司仅认可王老先生的“骨盆骨折、右股骨干骨折、多发创伤、脑部外伤”等伤情与交通事故有关,其余伤情均与交通事故无关。


保险公司还申请对王老先生的“头颅外伤后神经症性反应”伤情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


王老先生也申请对其“腹部外伤、肺部感染、低蛋白血症、低钾血症、电解质紊乱、低钙血症、急性胰腺炎、急性冠脉综合征”伤情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要求,鉴定机关针对不同项目,作出了参与度100%、参与度20-40%、参与度0%的鉴定意见。


此后,保险公司又申请对王老先生的医疗费合理性进行鉴定。


鉴定机关分别就王老先生不同期间的治疗情况与事故之间的关联性给出了关联性不一的鉴定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告治疗的各项伤情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相关治疗费用的合理性。本案审理历时三年有余,大部分时间花费在了与因果关系鉴定、医疗期合理性鉴定、医疗费合理性鉴定相关的程序事宜中,究其根源,在于双方之间缺乏互信互谅的良好心态,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已年近八十高龄,在事故中遭受了较为严重的外伤,对于这种高龄受害者,交通事故往往容易诱发其他疾病或在治疗过程中引发其他不适症状,被告对原告的治疗过程应秉持宽容理解的态度,原告也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主动扣除与交通事故无关的治疗费用,双方互谅互让,纠纷才能得到及时化解。


法院认为,王老先生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过高。另外,对于王老先生主张不应考虑参与度而应当得到全部赔偿的诉求,法院认为,其伤情并非只有事故外伤及存在部分因果关系的伤情两种形态,还存在与此次交通事故无关的伤情,包括经鉴定意见认定的急性胰腺炎,以及庭审中王老先生自认的胆囊炎、动脉硬化、冠心病等伤情,所以法院应当综合予以考量,而不是完全不考虑其自身疾病的参与度情况。


对于三期评定及合理医疗期评定的鉴定意见,因其所依据的伤情仅为股骨干骨折及骨盆骨折,但根据因果关系及医疗费合理性的鉴定意见,王老先生除股骨干骨折及骨盆骨折外,尚有其他伤情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需要治疗,故在认定王老先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护理费的合理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伤情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其实际治疗经过,故对营养期、护理期及合理医疗期的鉴定意见法院不作为定案依据。


据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王老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25万余元;驳回王老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裁判应保证责任承担结果的公平性及社会可接受度


审理“特殊体质”受害人案件,最高法院指导案例确立了“特殊体质不减轻侵权责任”裁判规则,即不能以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与侵权行为竞合为由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应由侵权人就扩大的损害负责。


但是,法官认为,这一规则的适用仍然与我国的侵权案件审判实践存在一定的隔阂,特别是在该指导案例公布之前,各地法院无论是对交通事故案件还是医疗事故案件,多采用“参与度”模式用以确定赔偿责任的比例,即考量损害后果与受害人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确定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从而确定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在指导案例公布之后,如何正确适用指导案例确立的规则,一度成为困扰基层审判实践的难题。


法官认为,由于交通事故的形态多样,实践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特殊体质”规则的适用保留一定的斟酌空间,以保证责任承担结果的公平性及社会可接受度。


法官提出两种较为“现实”裁判思路:如果侵权行为是损害后果的直接诱因,不发生侵权行为即不会产生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其个人体质或疾病只是一种风险因素,侵权行为发生前并未显现出损害后果,个人体质情况的参与度不予考虑;如果个人体质或疾病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损害已经显现,侵权行为只是加重了同一损害,此时应当考虑参与度。


如本案中,因王老先生的每次住院治疗既有治疗事故伤情的部分,也有治疗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部分,故应当结合其每次住院治疗的诊疗经过,考虑参与度系数。


因此,审理这种案件,法官应当全面细致的阅读受害人的住院病案,准确把握治疗过程。其次,通过法庭询问,固定双方争议的伤情,并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引导双方积极配合鉴定。


但是,法官仍然认为,处理高龄老人交通事故案件的优选思路仍是达成调解,确保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治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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