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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火了,注册“人民的名义”商标有无法律风险?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7日|分类:知识产权 |1099人看过


导读:前一段时间,反腐大剧《人民的名义》火遍大江南北,收视率也一路走高,成为真正的收视之王。一些公司借机将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也叫“人民的名义”,有的甚至去注册商标,这样有无法律风险,律师结合“蜡笔小新”商标争议案,以案说法为您解读。

参考案例简介:《蜡笔小新》是日本国公民臼井义人创作的漫画作品。双叶社于1992年经臼井义人授权,获得该作品独占性、排他性的著作权及商品化权。某益公司于1996年1月9日向商标局提出“蜡笔小新”商标注册申请,并于1997年6月14日被核准注册18类商品上,经过两次转让至某服饰公司,针对该商标双叶社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申请。

《蜡笔小新》是日本国公民臼井义人创作的漫画作品。双叶社于1992年经臼井义人授权,获得该作品独占性、排他性的著作权及商品化权。1992年至2005年间, 《蜡笔小新》系列漫画由双叶社出版,在日本广泛发行。1994年以后,双叶社通过许可出版的方式,将《蜡笔小新》系列漫画在中国香港、台湾地区发行。《蜡笔小新》动画片也随之在日本、中国香港、台湾等东南亚国家、地区播放。

某益公司于1996年1月9日向商标局提出“蜡笔小新”商标注册申请,并于1997年6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旅行袋、帆布背包、手提包、运动手提包、旅行提包、公文包、学生用书包、钱包、婴儿吊袋、书包、雨伞及其部件、遮阳伞”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6月13日止。此后,争议商标曾经转让给上海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后转让给某服饰公司。

《蜡笔小新》系列漫画及动画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日本、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地区广泛发行和播放,具有较高知名度。针对某服饰公司的第1026605号图形商标(简称争议商标),双叶社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1年1月4日作出商评字[2010]第39810号《关于第1026605号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第39810号裁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某服饰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蜡笔小新》系列漫画及动画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日本、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地区广泛发行和播放,具有较高知名度。某益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共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第39810号裁定。某服饰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高院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蜡笔小新》系列漫画及动画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日本、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地区广泛发行和播放,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原申请人某益公司地处广州,毗邻香港,理应知晓“蜡笔小新”的知名度。某益公司将“蜡笔小新”文字或卡通形象申请注册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同时,考虑到某益公司具有大批量、规模性抢注他人商标并转卖牟利的行为,情节恶劣,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某益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共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某服饰公司提出争议商标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情形,应予维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相关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人民的名义》该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人民的名义》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者与著作权人存在特定联系,将“人民的名义”注册商标,有可能被驳回或者宣告无效。特别提醒,拥有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在先权利人,在作品正式播出之前,建议将作品名称以及主要角色名称及时注册系列商标,以免影片(电视剧)火了之后被他人“傍名牌”抢注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对所主张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当事人是否为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有权主张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以及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等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角色形象著作权的,人民法院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进行审查。

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的名义》影视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误导相关公众,电视剧播出后,著作权人之外的其他人将“人民的名义”注册商标,著作权人可以主张侵害其在先著作权,在该商标初审公告后提出异议,即便通过注册,著作权人也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如未注册,仅为使用商标,著作权人也可以主张该使用行为侵犯其著作权。 

以上就是律师对抢注“人民的名义”商标行为的法律解读,最终结果以法院终审判决为准。企业注册商标需谨防侵犯他人现有的外观设计专利、商标、著作权、肖像权等在先权利。特别提醒:拥有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在先权利人,在作品正式播出之前,建议将作品名称以及主要角色名称及时注册系列商标,以免影片(电视剧)火了之后被他人“傍名牌”抢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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