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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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的注意事项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453人看过

一、法律依据和背景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鉴于我们的传统和习俗,婚内财产协议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在两种背景下签署。一是双方包括双方父母,财产保护意识高,对财产约定比较认可,在婚姻之初就进行约定。二是因双方感情出现危机或重大隐患,而签订婚内财产协议。

二、注意事项

1、主体应为夫妻双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最好再进行律师见证或公证;

2、条款一定要具体清楚,不能含糊其词,表述要清楚完整。比如涉及房屋等,需要明确具体的地址,如有产权证的话,还需将证号计入协议;

3、夫妻抚养、扶养、赡养义务不能因签订协议而免除。

 

最后本律师特别提示,如守约方仅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要求离婚的,通常都是责令违约方继续履行约定。除非双方约定违约金,其他的违约责任被支持的可能性不大。如约定以离婚为协议生效条件的,那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很可能会被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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