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咨询:我与妻子结婚多年,有一个女儿。2016年7月妻子起诉与我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16年11月她与我分居至今。其间,妻子又两次起诉离婚,法院也都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分居期间,妻子并未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我是否可以起诉对方要抚养费?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在民事起诉状中列明的原告应为您的女儿,您可以作为您女儿的法定代理人起诉您妻子,要求被告支付分居期间其未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致您单独抚养而产生的相应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普遍的“原告就被告”原则,您可以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一般为被告户籍地,如果离开户籍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该案也可由该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此外,在对方连续三次起诉您离婚的情形下,如果您认为感情尚未破裂,可以继续以逸待劳应诉。如果您认为感情确已破裂,您也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被告离婚,同时要求被告承担分居期间相应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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