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浅析我国《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功能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319人看过


《民法总则》对“绿色原则”的确立,是对当前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环境问题的积极回应,彰显了民法的时代性。这一立法的创新和突破,具有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公民的环保意识、完善民法体系等功能。但“绿色原则”功能的发挥,仍需在民法各项具体制度中予以贯彻,并需与其他法律进行衔接。


  于2017年10月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无疑是我国民法典编撰及私权保护领域里程碑式的大事件。民法总则的理念彰显出“21世纪的时代精神与时代特征”。①其中,该法第九条确立的基本原则被学界称之为“绿色原则”。②该原则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绿色发展理念,也是从司法上对当前我国发展中所面临的环境污染、资源短缺及生态环境问题的回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独特的功能。


  民法总则对“绿色原则”的确立


  将“绿色原则”纳入民法总则当中,曾存在较大的争议,而立法过程也可谓是一波三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总則的三次审议中,尽管一审、二审的草案稿均留有“绿色原则”,但部分常委与学者认为:该原则应属于《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如将其写入民法总则,如何在各项民事制度中贯彻、体现这一原则?也有常委认为:在民事权利章节而非民法基本原则章节对“绿色原则”作出规定,更为合适。鉴于此,三审的草案稿将该原则从基本原则章节删除,并与其他内容合并放入了民事权利章节。③


  由民法基本原则到民事权利,这一修改使得绿色发展观在民法典中的体现得以削弱,由此,多位人大代表与法学学者发表意见,认为应当恢复“绿色原则”的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最终,在提交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中,“绿色原则”被再次写入了民法基本原则中。


  “绿色原则”的功能探讨


  (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尽管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物质文明空前丰富,但环境恶化、资源衰竭、生态问题,严重制约着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仍不完善,仅停留在公法层面,民法的缺位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例如,尽管环保法规定,环境侵权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来确定侵权责任,但是,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仅仅规定了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而未涉及生态破坏部分,这就可能导致破坏生态致损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法或难以追究侵权责任,而如果能够将“绿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法官则可依据该原则来进行判决。在此背景下,在司法《民法总则》中确立“绿色原则”,强调民事行为应当以保护环境与生态为前提,建立有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物权制度,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要环保”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约束民事行为


  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整个民事行为都具有强大的指引作用和适用性,对于民事主体的行为将产生巨大影响,使其在进行民事行为之时,应当遵循基本原则,否则将面临不利后果。“绿色原则”的确立,从价值导向上引导着公民自觉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爱护生态环境,也为法官审理环境侵权案件提供了补充的法律依据,对于全社会的环保意识的增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完善民法体系,彰显民法典的时代性


  民法典体系本身处于一个动态的、开放的发展过程。④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是民法的应有之义。对我国当前民法来说,尽管其已经对人身权和财产权有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但遗憾的是未能涉及到环境权及环境义务。然而在域外一些国家,环境权和保护环境的义务却被写入了民法当中,如《越南民法典》就规定:“所有人均有保护环境之义务”。


  “绿色原则”确立后,由于民法中的具体的各项制度,都应当遵循和贯彻民法基本原则,“绿色原则”也将通过各项具体制度来贯彻落实,以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价值之间的协调与平衡。⑤如此,有助于完善民法的权利体系和义务体系,为环境与生态侵权类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基本原则的请求权支持,彰显出民法的时代性。


  结 语


  “绿色原则”入民法,虽然是民法典编撰的创新和突破,但是,作为基本原则,如何发挥其功能,仍需要完善相关的具体制度,并做好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工作。一方面,民事立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应对该原则予以贯彻,如在物权制度中确立物权行使的环保原则、在合同制度中纳入“资源利用权合同”与“环境服务合同”,在侵权制度中,对环境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的规定,并扩大其救济范围。另一方面,也需要其与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衔接,为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留足空间,建立起立体化的环境与生态保护法律体系,将“绿色”真正贯穿到立法的方方面面。


  参考文献


  [1]吕忠梅课题组:《“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论纲》,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


  [2]岳红强:《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绿色理念的植入与建构》,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3]王利明: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民法典》,载《中国报道》2015 年第1 期。


  [4]詹正发:《试论民法的“绿色原则”》,载《汉江师范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


  注释


  ①王利明:《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民法典》,载《中国报道》2015 年第1 期。


  ②《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③《民法总则》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稿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④岳红强:《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绿色理念的植入与建构》,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⑤吕忠梅课题组:《“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论纲》,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

以上内容来来自于网络,如若有侵权联系即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