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无独三?
无独三,是个关于一个诉讼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的称呼,提到了三,让人自然而然想到的就是,那应该还有另外两个主体喽,不错,这另外两个主体就是我们常说的原告和被告,也称之为诉讼当事人。无独三,是实务中的简称,全称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双方(即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属于诉讼参加人的一种。
二、无独三是怎么参加到原被告双方的诉讼程序中的?
从时间上,原告先向法院针对被告提起诉讼,法院手里后,向被告发送应诉通知,诉讼程序正式启动之后,无独三才加入到该诉讼程序中来的。加入的方式,由两种,一种是他自愿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加入,一种是法院通知其加入。
三、何为无独三的尴尬?
无独三的尴尬主要在于其与原被告相比在诉权地位、诉讼权利方面处于劣势、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具体为:
(1) 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 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3) 无权申请撤诉;
(4) 无权提起反诉;
(5) 是否有上诉权,取决于其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
理论界及实务中,对于在人民法院没有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无上诉的权利,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不能单单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没有对无独三在没有被判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做出规定就得出其没有上诉权的结论。在最高人民法院以往的判例中,对该问题也确实存在不一致的裁判观点,比如在王成与安徽阜阳华纺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2014)民二终字第185号】就曾给出过支持性观点,但是在哈尔滨宝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四建建筑安装公司与哈尔滨市四建建筑安装公司、黑龙江正阳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826号】中则认为在人民法院没有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无上诉的权利,亦无申请再审的权利。
笔者认为,即便没有被判承担民事责任,也应当赋予无独三上诉的权利,理由在于:所谓判决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关系,实务中一般其都是与原告或者被告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在诉讼中从利益的角度一定程度辅助原告或者被告一方主张的事实和意见,但其与原告或者被告可能也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之处,在无独三辅助被告举证的事实或者辩论意见没有得到支持,而在原告仅诉请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法院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虽未判无独三承担责任,但是判被告承担责任于无独三而言也可能会导致后续纠纷的产生,届时需要另案重新审理、不利于司法效率。
举例而言,在原告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被告与无独三存在背靠背的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如被告被判对原告诉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转而被告势必要求无独三承担同样的责任,如果在无独三参加了原告与被告的诉讼程序,其对原告的损失、诉请的事实及责任承担也提出了异议,但仅因原告根据合同相对性没有或者无法要求无独三承担责任,法院仅判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责任、没判无独三承担责任,而无独三因为没有被判承担责任而被认为无权上诉的话,则将来被告与无独三需要另案启动一个诉讼将前一个诉讼中的相关事实重新进行举证质证及辩论,这个诉讼程序还有可能在另一个法院进行,这无疑会增加诉讼成本、不利于司法效率,甚至可能出现两个法院对关联案件作出的裁判不一,进而引发前案启动再审程序的情况发生。
四、无独三前述尴尬诉讼权利方面的相关法条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版)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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