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及绩效
一则武汉劳动案例,员工2011年7月入职公司任销售经理,《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年薪为30万元,合同期为3年。2014年7月,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年薪为40万元,其中每月基本薪资为40万元/12×50%,另外50%的年薪作为绩效工资,根据销售目标的完成情况发放。2011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该武汉劳动案中员工月基本薪资的50%已足额领取,另外的50%作为绩效工资未予发放。2015年7月至10月,公司未支付员工工资。
该武汉劳动案中的员工诉求: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745,832元,包括少发的每月50%的工资,以及拖欠的3个月工资。该武汉劳动案中公司辩解:1、员工入职时的《入职通知书》上已载明奖金发放50%;2、《销售奖励计划》在入职时会发给每个销售人员,并且《销售奖励计划》在员工大会上宣读过。3、2011年至2014年,员工的绩效工资为89,767元,2015年员工无业绩,故无绩效工资。
该武汉劳动案中公司向员工支付2011年7月4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拖欠的税前工资745,832元。因员工只主张公司向其支付上述期间拖欠的工资745,832元,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法院按员工所主张的金额745,832元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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