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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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约定的重要性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754人看过


在深圳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该深圳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就必然会成为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维护各自权利的利器,因此,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内容,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合同的灵魂,对于制约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以及解决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面结合一起简单买卖合同纠纷,谈谈自己对合同违约条款重要性的一点认识。

一则深圳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案情,甲商贸公司(出卖方)与乙公司(买受人)签订《轮胎买卖合同》,约定甲商贸公司向乙公司供应轮胎1200条,合同中对轮胎价款、型号进行了约定,并约定甲商贸公司交付轮胎后,乙公司需在一个月内付清轮胎款,逾期支付货款的,乙公司需按照合同总价款的日万分之六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因为甲公司提供的轮胎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乙公司拒绝继续付款,并要求甲公司退货,故产生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因该深圳合同中只对乙公司未按时付款需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而对于甲公司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出现质量问题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并未进行约定,故乙公司在庭审中尽管以甲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抗辩,并依据《合同法》第67条以及第111条主张权利,要求出卖人提供产品参数以及合格证书并对问题轮胎退货。

但庭审中,法官认为轮胎已经完成交付、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要求乙公司对提出存在质量问题的400条轮胎申请鉴定,但本深圳合同案事发地在深圳,而目前国家轮胎质量鉴定的权威机构在北京,如若乙公司申请鉴定,则需提前支付高额的鉴定费用,如若不申请鉴定,可能面临着败诉的风险;故此案系对一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甚至没有约定而引起,这样,乙公司明知甲公司的轮胎有严重质量问题,原本通过合同约定完全可以由甲公司承担的义务,却因为合同未约定,法官依据意思自治优先原则,而需要乙公司去承担证明责任,此深圳合同案不仅加重了乙公司的诉讼成本,而且乙公司面临着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可见,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何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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