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返还财产纠纷)
原告:杨某珍,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邵水桥社区铁砂岭路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吴某琳,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西湖社区宝庆西路 号,身份证号,电话。
第三人:吴某柏,男,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西湖社区宝庆西路 号,身份证号,电话。
案由:返还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将坐落在邵阳市大祥区桂苑小区D栋1单元602房(具体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心证明)返还给原告;
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杨某珍与第三人吴某柏系二婚夫妻,被告吴某琳系吴某柏与前妻生的女儿,吴某琳由吴某柏前妻直接抚养的。
2006年11月24日,原告杨某珍与第三人吴某柏在邵阳市大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详见结婚证)。2007年12月开始,原告与第三人开始参与坐落在邵阳市大祥区桂苑小区集资房的购买,原告与第三人选购的是邵阳市大祥区桂苑小区的是D栋1单元602房,该房是付了全款的,被告以出具虚假委托的方式将该房登记在她的名下,将该房据为己有。
根据之前的《婚姻法》和现在的《民法典》,该房是原告与第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不是被告吴某琳的房产;现被告吴某琳以出具虚假委托的方式将该房登记在她的名下,显然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故原告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贵院判决被告将该房返还给原告。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1年6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