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人:胡某宪,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县镇广宫村 号,身份证号,电话 。
被执行人:苏某来,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江东乡团结村 组,身份证号 ,电话 。
执行请求
一、请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苏某来退还胡某宪中介劳务费1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胡某宪;
二、请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苏某来立即向执行申请人胡某宪支付其垫付的本案诉讼费5565元;
三、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苏某来承担。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以(2020)湘12民终2188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判决,现在该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该判决书判定的第三项: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胡某宪中介服务费150000元;同时,该判决书判定的胡某宪垫付的应由被执行人苏某来承担的一二审5565元的受理费被执行人也没有给付。
为了维护法院生效判决书的法律权威,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执行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请求贵院对被执行人苏某来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胡某宪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