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离婚纠纷)
原告:肖某平,女, 年 月 日生,汉族,身份证号,住湖南省宁远县天堂镇 村 组,电话
被告:邓某瑛,男, 年 月 日生,汉族,身份证号,住邵阳市大祥区大安街 号,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请求判决原告用婚前存款在婚后付的首付所购买的坐落在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路2-9号地锦天.生态城5栋1单元第五层0105001房归原告所有,按揭款由原告偿还。
事实与理由
201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于2013年8月19日在邵阳市大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后性格差异,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语言,常为生活争执,致使夫妻关系恶化,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一直分居。鉴于以上情况,原告于2015年向大祥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是第一次起诉,大祥区法院想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所以没有判决离婚。大祥区法院的良苦用心原告心领了,但之后原被告的夫妻情感不但没有好转,而是持续恶化,且继续分居,已经破裂的夫妻感情不能破镜重圆,绝无和好可能。
原告肖某平用婚前存款,在婚后购有坐落在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西路2-9号地锦天.生态城5栋1单元第五层0105001房屋一套,首付及按揭还款都来源于肖某平;原被告没有其他共同财产也没有其他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双方无共同子女。
原被告曾经协议过离婚,但双方最终没有定下来,原告离婚的心意异常坚定,不达目标、绝不罢休,故再次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根据“强扭的瓜不甜,捆绑不成夫妻”的常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肖某平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1年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