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孙某晶,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新邵县酿溪镇大塘社区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邓某情,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新邵县新田铺镇双六村 组 号,身份证号,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返还原告出资购买的小车粤S0Z91C(详见行驶证)给原告;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8年10月初认识,于2018年10月10日在新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是属于闪婚。2019年5月份,原告付了5万元定金购买了粤S0Z91C(详见行驶证)小轿车,因为该车是在东莞那边购买,要上那边牌照,原告没暂住证,被告为失信人员,所以该车落在被告舅舅谢某新的名下,定金之外的购车款都是原告付的(借被告舅舅谢某新3万元)。该车现为被告掌控使用,拒不让原告使用。另外原告还给被告家人转了很多钱。原被告没有共同生育小孩。
买车后不久,即2019年6月初,被告就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羁押,于2020年9月刑满释放出来。在原被告登记结婚之后被告被羁押之前这段时间里,被告就对原告不信任,限制原告正常的工作生活交往,包括不准原告去看自己的儿子。原告不按被告的意志办就遭被告殴打;被告出狱之后这种状况不但没有好转,并且被告更加变本加厉,原告在被告的强制和殴打之下过着恐惧的生活。为了结束这梦魇般的感情完全破裂、名存实亡的婚姻,原告决心拿起法律维权向法院起诉离婚。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新邵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孙某晶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0年1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