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琼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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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银行转账没有借条的民间借贷案

发布者:邓琼泉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 |786人看过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杨某新,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渡头桥镇渡头桥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被上诉人:姚某龙,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渡头桥社区居委会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19日作出的(2020)湘0502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邵阳市中级人民法依法撤销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19日作出的(2020)湘0502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原告杨某新提供了详实的银行转账凭证、银行转账流水,并且经双清区法院到银行核实,证明和查明杨某新于2011年4月8日借了20万元钱给姚某龙并通过银行转账打入了姚某龙的银行卡里。由于姚某龙与杨某新是同一村同一组的邻居,碍于情面、一时疏忽、没有较劲要姚某龙当时出具借条,事后要他出具借条姚某龙以各种理由搪塞。

    姚某龙在一审辩称,该笔20万元钱不是他借的,是一个叫呙某祥的人借的,但他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把这20万元钱交付给了或者转账给了呙某祥。一审判决也说了四点是是而非、牵强附会的理由为其辩护、为其开脱。但判决书所说的四点理由没有证据支撑也没有法律依据。

    而上诉人借了20万元钱给姚某龙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事实依据就是银行转款凭证,且双清区法院已查明属实;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然而,被告姚某龙虽然抗辩此笔20万元借款不是他借的,系案外人呙某祥所借,但他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把这笔钱转交给了呙某祥,因此,姚某龙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不要姚某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反而要杨某新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明显是在偏袒姚某龙。


    2、因为本案是一起邻里之间只有银行转账记录没有出具借条的民间借贷,因此没有就还款期限和利息进行约定,属于还款期限和利息没有约定的民间借贷。一审判决主观臆断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既不符合事实,也明显违反民法最基本的原则------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


                                 具状人:杨某新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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