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琼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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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发布者:邓琼泉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1日|分类:劳动纠纷 |350人看过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湖南某某会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         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电话

      被上诉人:李某容,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东县范家山镇和平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上诉人湖南某某会计咨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8)湘0502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8)湘0502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于2018年8月7日从秦某然手里接手湖南某某会计咨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李某容自2018年5月3日至2018年8月30日在湖南某某会计咨询有限公司上班。其他员工都按公司的要求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是被上诉人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上事实上诉人在一审已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被上诉人没有提出任何证据予以反驳。以上事实是清楚的,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没签书面合同的责任不在上诉人一方,不应由上诉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被上诉人是自己因为抢单的事先旷工,被上诉人旷工了上诉人都没有解除她,而是尽力安抚挽留;被上诉人经安抚挽留后干脆不来上班,又不是上诉人主动单方面将其解除;以上事实上诉人一审提交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被上诉人也认可。因此上诉人不应承担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利法律后果。

       本案一审上诉人多次同意调解,愿意给予合情合理补偿,被上诉人好像拿到了什么尚方宝剑似的,坚决拒绝调解。因此上诉人在处理这件事上身段柔软,作到了情至义尽。

现在做企业实在太难了,特别是小微型民营企业,动辄得咎,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体恤本案的具体案情和上诉人的处境。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湖南某某会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19年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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