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琼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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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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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状

发布者:邓琼泉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328人看过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丽,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白石圆村        组,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王某松,男,    年     月      日生,苗族,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白石圆村        组,身份证号          ,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请求判决婚生子女王某、王某志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0月21日在城步苗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被告到原告家做上门女婿。原被告于2012年03月15日生女儿王某,于2014年06月05日生儿子王某志;两个小孩均在原告家出生,出生后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抚养,照顾小孩的生活、学习、身体;被告及被告父母对小孩的生活、学习、医疗等基本没管没问。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

结婚头几年双方感情一般,但最近一两年,被告对原告总是疑神疑鬼,给原告扣上一些莫须有的污点,这一点原告也算忍了;可是被告变本加厉,经常一不顺眼就对原告拳打脚踢,没有收敛的迹象;并且被告自己在外面有外遇。原告对被告已经心死,被告对原告其实也已经心死,只不过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不承认而已。

综上所述,原被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原告经过深思熟虑,毅然决然提起离婚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解除原被告这桩名存实亡,无法维系的婚姻,让双方都得以早日解脱。

       此致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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